党的二十大庄严宣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坚定历史自信,牢牢把握历史主动、政治主动和战略主动,坚定不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践行历史使命中创造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业绩。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中国式现代化”,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坚定不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坚定历史自信,坚定不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践行历史使命中创造不负历史、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业绩。一方面,牢牢把握历史主动,科学标定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新坐标。洞悉时代大势,抓住和用好历史机遇,深刻把握当前党和国家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从战略全局上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规划和部署,坚定不移走好自己的路。另一方面,牢牢把握政治主动,提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要求。中国共产党以牢记“两个永远在路上”、牢记“三个务必”的高度政治自觉,掌握政治主动,加强自身建设,锻造坚强领导核心。同时,牢牢把握战略主动,全方位擘画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蓝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正处于“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时候,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日益突出,只要我们在既定战略上自信自强,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沿着中国式现代化这条康庄大道奋勇前进,就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夙愿。【详情】
中国式现代化助力构建全球发展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与深入发展,必将加快推动构建团结、平等、均衡、普惠的高质量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推动各国共创普惠平衡、协调包容、合作共赢、共同繁荣的全球发展新时代。一方面,为全球现代化进程提供新范式。从历史的发展逻辑来看,中国在基本实现现代化进而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整套能够解释自身发展与制度变迁的成熟现代化理论体系,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另一方面,将推动全球迈向繁荣共生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通过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全方位推动了与亚洲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金融、技术合作与人文交流,带动了新一轮产业与技术的匹配性转移,奠定了“一带一路”成为广受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认可的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这是工业化以来,发达国家之外的经济力量首次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承担起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推进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重任。【详情】
从四个维度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从领导力量、价值立场、性质方向、战略部署四个维度加以把握。一方面,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确方向,确保拥有团结奋斗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发展自信心,集聚起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磅礴力量,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价值追求上是高度一致的。坚持现代化建设的人民立场,就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就是要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进全体中国人民的福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此外,党的二十大非常重视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考量,从战略高度谋划了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分两步走的战略安排,进一步明确中国式现代化的十二项战略举措。【详情】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这一命题,关键是把握好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辩证法,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均衡发展、相互促进。从历史角度看,中国人历来强调“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把理想的精神境界融入对美好社会的追求中。对完满富足精神世界的追求始终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决定了我们所追求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比翼双飞”的现代化。从现实角度看,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华民族的面貌焕然一新。从未来角度看,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的底气和自信除了来自雄厚的物质基础,更离不开每个中国人积厚成势的志气骨气,各族干部群众一往无前、顽强拼搏的进取精神,全民族不断增强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不断提升的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从人类文明视野看,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拥抱世界、以更有活力的文明成就贡献世界,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这是中华文明走向世界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详情】
稳固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家安全底板。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着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国家安全依旧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新征程上,我们只有始终保持战略清醒,清醒认识我们所面临的惊涛骇浪和重大风险挑战,才能够稳固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家安全底板。一方面,稳固国家安全底板的前提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新征程上,要坚持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稳固国家安全底板的关键是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的理念;要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既要关注国家各领域、各层级、各方面的安全问题,又要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详情】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